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場地出租自動販賣機招商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場地出租自動販賣機招商公告

一、總說明:
本校為提供教職員工生飲料、商品等零售需求,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條第2項,辦理宿舍場地出租設置「自動販賣機」,委託專業廠商經營自動販賣機服務,特辦理本次招商作業。
二、招商範圍:本校所屬宿舍場地內(下稱本場地)。
三、合約期間:111年12月01日至113年09月30日。
四、機台營業時段:24小時。
五、履約保證金:
(一)廠商本合約應於簽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整,為履行本合約之擔保,如廠商未遵期繳納履約保證金即視同放棄簽約之權利,本校得逕自改定次序位廠商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約期間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以履約保證金抵扣場地使用費、電費、遲延利息、賠償或其他一切債務、費用等。
(三)本校得以履約保證金扣抵廠商依本合約約定應給付費用、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除因廠商違約致本校終止合約之情形外,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期限內補足至本條第(一)項所定金額,廠商未於期限內補足者視為重大違約。
(四)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合約屆滿日或本合約終止日,且廠商完成場地返還後6個月為止,待本校確認廠商無任何積欠費用、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後將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予廠商。但若雙方因扣除之金額有爭議而仍於爭議解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之進行程序中者,不在此限。
(五)廠商不得以等值外幣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其它擔保之金額。
六、廠商應繳納費用及其他義務之說明:
(一)電費及場地使用費:冷藏機型電費每台每月1,370元,共3台;非冷藏機型電費每台每月200元,共3台,場地使用費每台機器每月300元,共6台,總計每月6,510元,按一年期費用計算繳交,每年78,120元,廠商應於接獲本校通知繳費期限前(如遇假日順延)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並將繳費收據(業務單位留存聯)送交本校學務處學生服務住宿組備查。
(二)逾期繳納本條第(一)項費用時,應加收懲罰性違約金,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千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延遲2個月以上經本校通知仍不立即繳納時,本校得終止合約,並得優先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三)履約期間應投保產品責任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商業火險及其附加險。
(四)本場地依法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或其他稅捐費用,或廠商因違反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規定應繳納相關罰款等,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本校已繳納之稅捐費用,得向廠商請求償還。
七、使用用途:廠商於本場地以設置自動販賣機為限,除經本合約約定之用途外,廠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八、使用注意事項:
(一)自動販賣機設置選址應經本校(含該舍生治會)同意,廠商不得自行選定位置或要求於本場地以外區域設置。
(二)本校僅辦理本場地出租,廠商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等設備,其安裝、保管、養護、貨款之回收及管理,由廠商自行負責,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本校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之責任。
(三)廠商所設置之自動販賣機其電源線路應依相關法規安裝,並應具有漏電斷路器功能及設置安全開關,應定期檢查電源線路、插座安全性等。
(四)廠商於本場地之用電設備設施應按相關法令規定設計、施作及安裝,乙方應事先將施工計劃書圖併同經合格電機技師簽證合格之電力平面圖、單線圖等送交甲方備查,其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廠商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清潔紀綠表、維修紀錄表、送貨紀錄表,供本校查驗。
(六)本招商公告其餘未盡說明事項,請參閱附件合約書範本,實際履約規範逕以合約約定內容為準。
九、申請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且營業項目包含「F203010食品、飲料零售業」。
十、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
十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1份(含自動販賣機設置表)。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惟廠商必須說明「不及提出」之正當事由,並由本校全權認定。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廠商報價(優惠)單: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文件規定填寫並應將(每月/最低)場地管理費、優惠方案及承諾事項、廠商基本資料等詳填。
(五)服務企劃書一式15份。
(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十二、收件及審查程序:
(一)收件截止期限為111年11月10日下午5時止,送至本校學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辦公室。
(二)招商審查會議:
1、時間:另行通知。
2、地點:另行通知。
3、廠商報告:請廠商準備10分鐘簡報簡介經營實績、產品介紹、回饋方案等,並準備15分鐘現場答詢。
4、因應場地限制,廠商代表出席以3人為限。
(三)審查會議結果將陳報本校核准後,通知合格廠商後續簽約相關事宜。
(四)最優勝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日起15日(日曆天)內簽訂合約書,廠商所提之服務計畫書、優惠方案及承諾事項、及綜合評審時簡報答詢時所答應履行之事項等,應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十三、其他
本招商公告說明未詳盡之處,請於111年11月8日下午5時前逕洽本校學務處學生住宿服務組(聯絡人:林鎮宇先生,電話:02-3366-2266)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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